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并非法定的诉讼程序,加之某些行政机关和群众的不良思维作祟,使得协调和解工作在一些个案中开展得举步维艰,为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行政庭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应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协调和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又不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的,应依法判决维持;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案件处理结果不会涉及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失的,应依法判决撤销;对于简单判决维持不能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或者可能引发新的诉讼的,应多作协调、疏导工作;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决定》内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撤诉解决行政纠纷。
二是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查与兼顾合理性的关系。要在坚持合法性原则审查的同时,兼顾合理性问题,对严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或者通过协调由行政机关自行变更,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三是正确处理“内力”与“外力”的关系。一方面要立足于强化行政法官化解纠纷的意识,提高法官自身的协调、化解能力;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助党委和政府之力,争取案件所涉当地党委和被告上级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