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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弃车逃 身陷囹圄未逍遥

  发布时间:2013-02-25 15:27:34


    日前,郭某某因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被送上了法庭。站在推被告席上,郭某某悲叹道:“都是自己不学习交通法规,无视法律法律的尊严,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 1月3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段某某、张某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遭到被害人亲属殴打,郭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此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因为遭到被害人亲属殴打才离开现场后,并未及时投案,已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在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自首,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交通肇事本是过失犯罪,但如因逃逸,致使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会发生变化,成为严重刑事犯罪。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其工作、生活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在此笔者提醒司机朋友遵章守法,珍惜关爱他人生命,文明安全行驶。同时告诫个别肇事司机切莫因头脑发热,错上加错,一时糊涂触犯国法身陷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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