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高压线杆的所有权人河南某煤矿向肖某补偿1万元,并将肖某院内的高压线杆挪走。
1982年,肖某所居住的村庄与河南某煤矿签订了搬迁协议,协议签订后, 1985年,肖某分得一处宅院,由于院中有一高压线杆,没有其他可利用的土地,致使肖某一直未能建房。2006年底,肖某与该煤矿在线路改造、拆除线杆的问题上发生争执,肖某以该煤矿不及时迁移高压线杆,使自己常年在外租房居住达28年之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将河南某煤矿起诉到法院。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的解决是当事人多年的心愿,并直接影响到他的生活质量,为缓和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一方面,明确告知河南某煤矿高压线杆长期存在,造成了肖某无法正常生活,导致其28年来长期居住在外,对肖某的损失应负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指出肖某未能及时解决,有一定的过错。通过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和结合实际的讲理,当事人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过错,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协议,矛盾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