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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传真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13-03-11 11:27:49


    3月6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电子传真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1年,安徽的高某驾驶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与青岛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半挂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高某的半挂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青岛某运输公司随将高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其相关损失。

    开庭时,审判人员得知双方均愿意调解后,认真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并告知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因高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某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但因具体数额问题,当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耐心细致与当事人沟通,青岛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但因高某在安徽,无法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青岛某运输公司将该调解协议传真给高某,让其签字、按指印后传真回来,随后向法院提交该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当事人分别位于安徽和山东青岛,地域较远,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以将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传真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但应认真核实该传真协议的真实性,就向高某打电话询问此事,高某表示传真协议的指印系本人所按,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随后承办法官又用特快专递将该调解协议原件邮寄给高某,让其签字、按指印后寄回法院,以求证据链条的完整和证据效力真实性。

    随着当事人高某将调解协议的寄回和电话中一声声感谢,该案最终调解结案。法院将传真证据应用于实践中,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三方当事人的赞扬,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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