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6日,当申请人莫红军之女莫霞从卢氏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27000余元执行款时,含着眼泪激动地说:“感谢法官的快速执行,帮助我们一家人度过难关。”
2006年10月7日,申请人莫红军在卢氏县五里川鸿祥钙粉厂干活时被坠落的石头砸伤,治疗后未完全恢复正常,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因赔偿问题,莫红军将钙粉厂和包工头潘某某诉至卢氏县法院,该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鸿祥钙粉厂和潘某某共同赔偿莫红军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847.55元,扣除钙粉厂已支付的15000元,下余27847.55元,限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2009年3月3日,莫红军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办案法官得知莫红军为残疾人,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心中十分焦急,决心要想尽一切办法,快速执结该案,帮助莫红军家度过难关。然而,执行中法官们发现五里川鸿祥钙粉厂因经营不善早已停产,而另一被执行人潘某某家中条件也特别困难。为此,法官们反复对该案进行了研究,十余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经过反复交涉,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最终使五里川鸿祥钙粉厂自愿履行判决,筹集清全部款项,并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