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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悔悟誓改正 出狱偷牛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09 21:38:13


    河南一男子曾因犯罪入狱服刑,狱中对自己所犯罪行反思后,下定决心发誓悔改,出狱之初,的确本分了一段时间,但没过多久,就 “见牛如见金子”,无论如何也忍受不住他人财物的诱惑,将他人耕牛盗走,最终又走上了犯罪道路。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盗窃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牛某,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陕县菜园乡沟南村一组。1989年6月24日因抢劫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6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2月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0日又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牛某将陕县菜园乡卫庄村村民岳某土窑中的三头成年耕牛及三头牛犊盗走,后因无法销赃,遂将六头耕牛丢弃在菜园乡芬沟水库附近,自己逃走。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32200元。

    根据上述事实,陕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宣判后,牛某不服,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酒醒后发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法,把牛从原路赶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减轻处罚。

    三门峡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且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

    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牛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致使被害人对其耕牛失去控制,在销赃的过程中因联系不到买主,无奈买了一瓶白酒后把盗得的耕牛带上山坡,饮酒后昏睡,酒醒后将耕牛丢弃,牛某逃离。被盗耕牛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220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牛某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牛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已予充分考虑,遂以盗窃罪对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法官为牛某分析了其再次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没有生存本领,建议其今后努力掌握一门生存技能,自食其力,造福社会。牛某对自己好吃懒做,见利忘义,出狱不久就又犯下罪行悔恨不已,当庭再表决心,今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好好服刑,努力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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