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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法院果断、成功对一起大标的案件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3-04-10 12:03:10


    2013年3月31日-4月2日,三门峡中院民四庭审判人员受院领导的指派赶赴福建省福州市对一起标的额达81573427.83元的诉讼案件,果断、迅速、成功地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以下简称陕县农行)与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方大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方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至2008年10月20日,该判决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陕县农行为主张2008年10月20日至今产生的利息,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因情况紧急,民四庭审判人员于3月29日下午五时三十分接到立案手续后,当即制作财产保全法律文书,当即向各被告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并利用星期天休息时间于3月31日赶赴福州,熟悉了被保全单位的地理位置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制定了相应的预案。4月1日早上8:30分,民四庭审判人员即赶赴福州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机智巧妙地排除了该行相关人员设置的种种障碍,成功对方大公司在该行账户内的方大公司2013年度中期票据承销款81573427.83元进行了冻结,收取诉讼费用4496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这次诉讼财产保全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陕县农行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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