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建立严格的发回重审案件专项管理制度,通过界定案件发回重审的条件,防止为规避办案风险,滥用权力,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2、市中院在二审或再审案件中,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3、对于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经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原则上仍应将案件分配至原二审承办法官办理,并将案件纳入所在部门的主管院领导直接监控范围。
4、对于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拟再次发回时,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决定再次发回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再次发回的具体问题、理由及法律依据,另附详细的发回重审意见函。
5、在对干警月业绩量化及年终绩效考评时,对发回重审案件工作量两件按一件计算。
6、拟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7、二审法院对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二审主管院长组织一二审主管领导、庭长、承办人召开听证会,交换看法,听取意见,会议记录存入副卷备查。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不同观点的,二审法院合议庭应当重点就一审法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重新进行合议,仍拟发回重审的需报审委会讨论。
8、基层法院要将本院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逐案形成书面评查报告,由该院审管办汇总后报中院审管办。
9、中院对发回改判案件实行实名通报制度,通报分为按单位排名和按法官排名,每季度通报一次。通报应包括原审法院或中院原审判业务部门,原审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发回改判具体理由,原审裁判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0、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列入重点评查案件范围,由审管办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逐案评查,市中院各业务部门、基层法院逐案报送的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情况报告作为评查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11、 审管办通过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评查,注重发现并协调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12、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