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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五项措施强化审委会职能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04-12 16:20:31


    一、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为以下三类:一是主管院长对合议庭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合议庭经过复议后,主管院长对复议后的意见仍有不同意见;二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大刑事案件,审监庭拟发回、改判案件,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应提审、指令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案件除外)或本院提起再审案件;三是院长、主管院长认为复杂疑难及重大影响案件。

    二、严格上会案件提交程序。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合议后二日内填写申请表,连同案件审理报告逐级提交庭长、主管院长审核,庭长、主管院长均需在两日内审核完毕,之后由承办人将申请表及案件审理报告一并交于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5日内安排上会。

    三、实行委员先行阅看制度。承办人在上会三日前将审理报告及其电子版报送给审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审委会两日前,将案情报告通过内网发至各位委员,同时向各位委员发送手机短信提醒,以便审委会委员会前全面了解案情。

    四、规范案情报告标准。要求案件承办人提交的审理报告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层次分明,将需要审委会讨论解决的问题、争议焦点予以列明,并详细分析。对不符合要求的审理报告,审委会将不予讨论,由承办人重新修改,待案情报告符合要求时,再上会讨论。

    五、实行审委会记录现场打印签字。审委会会议室配备了打印机,审委会记录要求电脑记录,现场打印,委员现场签名,以便于委员及时审查自己的发言记录,提高审委会记录的准确度。

    今年第一季度,三门峡中院召开审委会10次,同比减少3次,研究各类案件86件,同比增加23件,审委会讨论的一审案件,上诉后二审无一被改判发回,审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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