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在渑池县具有重大影响的被告人郭怡恒、郭怡怀等十四人寻隙滋事、赌博(上诉)一案,裁定驳回被告人郭怡恒、郭怡怀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郭怡恒、郭怡怀等十四人在渑池县相互结伙,寻隙滋事,目无法纪,祸害一方。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郭怡恒、郭怡怀伙同他人,先后在渑池县火车站、陈村乡、仰韶大街等处,实施9场寻隙滋事犯罪以及聚众赌博犯罪。其中,有因吃饭、打的收费等琐事,在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有持搞把等工具,围攻工程施工的犯罪事实;也有辱骂公安民警,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我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宣判时,被害人方认为法院判决严厉震慑犯罪,还当地一方安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