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拉石头被石坑放炮的飞石砸伤,不仅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目前身体四肢全不能动弹,生活极其拮据,难以维持正常的生计。近日,渑池县法院将先期执行到位的30000元现金主动送到了申请人的家中,以解决申请人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2009年被告赵某某承包被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公司在渑池县洪阳赵窑的矿石开采。同年11月25日下午,原告杨某某和其家人在山上拉石头时被被告赵某某石坑放炮的飞石砸伤,被告赵某某将原告送往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9年12月16日出院,诊断为:1、L3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2、L2、3、4横突骨折;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大约需5000元。住院花医疗费28527.29元,被告赵某某支付4350元。2010年3月18日,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择期二次取出内固定物。因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渑池法院。
渑池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5月29日依法作出(2010)渑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165215元,被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已支付435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审被告赵某某不服,向三门峡市中院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院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2012)三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一、变更(2010)渑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公司赔偿原审原告杨某某145865元。二、维持(2010)渑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013年1月14日,申请人杨某某向渑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渑池法院执行局于1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有限公司发出(2013)渑法执通字第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但被申请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公司因企业改制为由于1月29日向该院申请延期执行申请。可申请人杨某某被砸伤后,不仅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使生活极其拮据,而且目前身体四肢全不能动弹。承办法官在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和身体状况后,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做被申请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被申请人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思想教育工作感召下,同意先赔付30000元给申请人以维持正常的生计,下欠余款于近期分批次给付,确保案件早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