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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年近八旬老人起纠纷 法官倾心调解结两案

  发布时间:2013-04-18 17:19:13


    日前,三门峡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涉及年近八旬老人的案件,双方因扶养费纠纷和离婚纠纷分别诉至法院,法官倾心调解,终使双方握手言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张某于上世纪30年代出生,李某于上世纪40年代出生,两人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系老年人再婚,当日双方就财产问题签订了《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期间双方因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07年李某为了避免与张某子女产生矛盾,双方商量,其先到女儿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因为女儿工作繁忙无暇照顾,李某就聘请保姆照顾自己,现诉至法院要求:要求张某支付2007年以来的租房费、生活费、雇佣保姆费用等17万余元。

    而后,张某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此之前,张某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再婚,期望老来相伴,谋求美好的生活应是共同的心愿。但是双方都没有心平气和地思考和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在法院多次调解下,还不能达成解决问题的意见。双方再婚后,相互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抚养义务,但此时张某也是年近八旬的老人,且身体多病,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扶养他人的能力有限。所以李某的相关请求,应基于张某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履行扶助的能力来确定。遂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生活费2万余元。

    针对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之前,张某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较为严重。现李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分居期间的租房费、生活费、保姆费等之后,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双方再婚后,生活中不能相互照顾,引发矛盾不断,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张某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两案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扶养费纠纷一案,李某不服离婚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件,认识到案件的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多次登门拜访当事人,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巧妙利用当事人的近亲属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寓法律于情理之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双方对离婚纠纷和扶养费纠纷均达成调解协议,两位老人较满意地解决了烦恼事。案件的办理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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