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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管道造污染,保险公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18 17:22:01


    

    日前,三门峡中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撞毁输水管道支架,所造成的污染和停水、停产均是交通事故所造成,属于直接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予赔偿。

2012年4月28日,连某驾驶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并挂靠在汝州市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张村至曹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半坡处,与三门峡某公司的输水管道支架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输水管道及支架、道路设施损坏,外泄的赤泥、碱水对农田树木产生污染。三门峡某公司全线停产,因其停产还造成耗电、耗煤、耗水、人员工资等多项经济损失,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共计一千多万元。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连某、刘某、汝州市某运输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共赔偿6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人民保险公司50万余元;二、刘某赔付三门峡某公司2万余元。

    宣判后,人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三门峡某公司诉讼请求中由因污染造成损失,不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内。二、三门峡某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耗电、耗煤、耗水、人员工资等损失属于因停水、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也不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次事故是造成三门峡某公司的输水管道和支架损坏直接原因,所造成外泄的赤泥、碱水对农田树木产生污染和停水、停产均属于直接损失,在商业三则险赔偿范围内,人民保险公司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三门峡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作为实际车主应当赔偿损失,汝州市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刘某赔偿的2万余元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遂判决如下:一、人民保险公司赔偿三门峡某公司50万余元;二、刘某赔付三门峡某公司2万余元,汝州市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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