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2010年-2012年三门峡中院行政庭的收案数,房屋登记类案件陡然上升,由2010年的16件上升到2012年的48件,上升幅度200%。相比其他案件类型,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占行政案件总量比例亦逐年上升,由2010年的22.2%上升到2012年的49%。详见下图1、2
本文笔者将重点分析房屋登记类案件上升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屋登记类案件陡升原因:
(一)诉讼成本低。房屋登记案件中往往民事、行政争议交织,行政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来说成本很低,一般情况下仅有50元诉讼费,特别是在对案件审理结果不能稳操胜算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常常会成为当事人维权的首要选择。
(二)举证责任小。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当事人证据缺乏,且向房产登记机构调取证据困难重重的情形下,行政诉讼便成为获取证据材料之捷径。
(三)地产交易量大。房屋登记案件数量与房地产市场的好坏紧密挂钩,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活跃,当地产交易量随着房价大幅上涨,导致产权登记量逐年增加,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概率必然也随之上升。
二、房屋登记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民行交织情形。由于许多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实质上是基于房屋买卖、婚姻等民事争议产生的,当事人基于各种考虑如诉费、举证负担以及撤销登记可以对对方施加压力等,使行政诉讼沦为了当事人的诉讼手段。行政诉讼即使经过一审、二审甚至还撤销被诉登记行为,其结果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某行政撤销一案中,李某某与张某对房产所有权有争议,遂李某某欲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给张某颁发的房产证,但行政诉讼对于解决本案中最关键的所有权争议无能为力。
(二)存在审查标准不一的情形。房屋登记部门在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究竟应审查到什么程度,法院对登记机关对于事实的认定又审查到什么程度,是实践中争议比较激烈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房屋登记部门应对房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房屋登记机关面临人员少、工作重的情况,本身也不具有对房屋登记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也有观点认为,房屋登记部门应对房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如贾某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井某某房屋登记一案,由于井某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屋登记,致使贾某某利益受损,故贾某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行为违法,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司法审查标准问题,到底是形式审查亦或是实质审查,将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三、建议和对策:
(一)稳妥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又案件。只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判思路协调起来,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快捷、有效的救济。1、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不同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受诉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应在裁判前进行充分沟通,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以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要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诉讼指导。3、尊重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处理好既判力与个案公正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标准。实践中,引起房产权利变动的民事行为多种多样,涉及买卖、赠与、继承、婚姻家庭制度等,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时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一一加以把握,把这些事项都审查清楚,做到准确无误,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我国虽没有明确规定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但从登记机构的职责义务来看,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的审查,包含形式审查的内容,即对申请人提交的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也包含一定的实质审查内容,即要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因此,法院只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就是登记机关是否依法尽到了审查职责、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