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义马市人民法院近日在审判一起外地聋哑人犯罪案件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请翻译,严格依法维护聋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从轻判处刑罚,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系聋哑人,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2008年9月21日中午12点许,被告张某趁无人之机,将位于义马市千秋路中段的高某某的购物中心玻璃门撬开,并将该店抽屉内5900元现金装入自己的内裤,准备逃跑时,被从外边回来的高某父子发现后将其扭送至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向义马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被告是文盲和聋哑人,不能正常表达语言,不能正确理解他人语言,因此给案件正常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义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专门指定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被告张某的辩护人,承办法官又通知被告人的朋友王某担任被告翻译,采取反复多次的语言式比划和比划式语言的彼此相互交流,进行特殊式的庭审;通过翻译人员与被告人的沟通,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详细信息 ;通过翻译人员与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四者之间的沟通进行法庭质证,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为依法科学确认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和残疾程度,该院又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义马市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经过翻译人员与被告人沟通查明的有关信息,结合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所做的骨龄鉴定,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83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系重度神经性耳聋人。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由失主高某领走。经过深入细致的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足以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及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通过翻译人员表示认罪,希望能够从轻处罚。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张某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