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顽疾,义马法院积极创新,充分利用新民诉法中对送达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证的规定,在一起执行案件中采用拍照留证的方式,避免了留置送达、被送达人拒不签字、居委会拒绝配合过程中出现的难题。
2012年4月17日,申请人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其货款3000元。案件受理后,法官几次电话联系李某,其均无人接听。在电话联系无效后,4月23日,法官带着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来到李某家中,见到了李某的母亲王某,承办法官向王某告知了此行目的,让王某签收法律文书。
“我不晓得这是怎么回事,我不签收。”王某见状,拒不签收。
法官耐心的向王某解释了送达的含义,告知其签收只是表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不是说就必须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但王某均表示拒绝签收。在多次劝说无效后,法官便询问王某,是否可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一起拍张照片,王某表示同意。于是执行法官用随身携带的相机,把被执行人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场景定格在照片上,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和维护了法院程序的合法和公正,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