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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经济开发区本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4-28 10:13:09


    主题词  民事 票据利益返还

    裁判要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持有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该票据的持有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给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非票据权利。当事人(持票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本前提,一是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二是债务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此取得了利益。票据权利是与票据本身相结合的权利,因此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虽然行使非票据权利一般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但是,当事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是需要票据的,只不过这时的票据不是权利证券,而是持票人具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要证据之一。本案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本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后,作为该票据的持有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以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但并未因原告丧失票据权利将该笔款项退还给申请人(债务人),而是长期控制占用。故原告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理由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本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本钢XX公司有业务往来,由本钢XX公司背书给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XX公司一份200000元的承兑汇票,此票由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为承兑人,汇票到期付款日为2005年10月14日。由于原告的原因未能及时到被告处提示付款,致使原告丧失了票据权利。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原告遗失票据,而且在遗失票据后未能依照法律采取公示催告的救济措施,放任权利的丧失导致票据失效,其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本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利益20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本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原告作为该票据的持有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持汇票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处要求付款时,被告以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原告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0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票据失效,丧失票据权利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本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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