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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虹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4-28 11:18:19


    问题提示:

    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重点提示:

    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渑池县人民法院(2012)渑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2012年5月14日)

    案     情

    原告郑州虹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

    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渑池分公司)。

    2010年9月1日,原告、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三方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将欠原告的货款1450473元转入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承担。三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承担偿债义务,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不再有偿债义务。后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尚欠原告1314844.35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审  判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三方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由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承担,系有效合同。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偿债义务,系违约行为;因被告天元渑池分公司是被告天元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被告天元公司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元公司偿还货款1314844.35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债务转移协议》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虹诚贸易有限公司1314844.35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虹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    析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因分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有学者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因其行为能力的欠缺而无效。但也有学者主张,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换言之二者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本公司授权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分公司有从事经营的资格,也即具有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否则公司只享有分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第2条已经承认了非法人组织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司法实践中也普遍承认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二、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这是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全部财产由公司控制和支配,其财产成为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财产基础。

    三、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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