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办法》,基本内容是: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稳定。
该办法虽然提出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但一直没有相关的配套文件出台予以指导,致使在书记员管理上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书记员来源复杂,学历、技能情况各异,年龄老化,队伍素质难以保障;定岗方式不够科学,不能充分发挥书记员各自的工作优势,一方面书记员人才资源紧张,另一方面人才闲置浪费现象大量存在;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书记员混岗,职责不清,待遇相同,影响工作积极性的调动;书记员管理、考评、培训体系不规范,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使用和工作技能的培养提高。
为加强法院队伍的整体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就现阶段书记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编制部门把好公务员编制中书记员的比例。在今后的公务员招考中,增加书记员的职位设置,多补充一些有正式编制的书记员。
2、建议修改《办法》,取消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明确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提高工资待遇。聘用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管理不现实,可纳入事业编或参照事业编管理,由编制部门根据法院案件数量核定编制,并在该编制内由相关部门组织招录。聘用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不同于社会上一般的临时工,应研究制定略高于社会上其他聘用制人员工资、或参照事业编人员工资的聘用书记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标准。这其实已是一个社会问题,要通过合理的政策给这一部分人合适的生存空间,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带动人才培养。
3、建立科学的聘用书记员录用制度,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把好“入口”关,聘用书记员必须具备符合法院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4、加强对书记员的培训工作。重点苦练文字基本功,不断提高书记员的听力、记录速度;提高书记员的概括能力、思维能力;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
5、在对聘用书记员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强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聘用书记员的待遇,营造较为宽松和谐的用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