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11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在开庭之前调解一起标的503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当天履行完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原告是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被告是被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购买两套“高压溶出三缸单作用往复式液压隔膜泵组”,在原告所在地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阀组的使用寿命为1000小时;隔膜使用寿命为8000小时。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490万元的货款。2006年10月份起设备抵达施工现场开始安装调试,在调试过程中两台设备的隔膜和阀组等部件频繁发生破裂等故障。被告对设备经过多次修改,始终无法修复缺陷,使得设备至今无法正常运行。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不但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在修理被告设备时还造成了原告维修成本的增加及额外购置配件等经济损失337537.33元。原告遂于3月20日向三门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9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537.33元。
该院民一庭在审理该案时,坚持注重调解原则,在庭审前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单独或交叉了解原被告各自的意见和想法,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出发,紧紧围绕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解除合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货款49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天用银行汇票履行了给付原告503万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