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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分配起纠纷 花甲老妇怒告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3-05-09 10:14:57


    对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结果不满,花甲老妇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予以解决,而是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原因何在?事情还得从老妇的儿子闫某说起。

    闫某1990年与王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一直未领结婚证,后王某离家出走。2000年到2003年之间,张某经人介绍与闫某开始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张某用自己的头像,用王某的户籍信息到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2010年9月3日,张某使用骗领的王某身份证与闫某到灵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灵宝市民政局为闫某和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11282-2010-004059的结婚证。2012年6月30日闫某工伤事故死亡,花甲老妇与张某对闫某的死亡赔偿款分配产生争议。为此,花甲老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灵宝市民政局为张某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花甲老妇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而婚姻登记瑕疵是由行政相对人张某和闫某共同隐瞒造成的,灵宝市民政局已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撤销判决的情形。遂判决驳回花甲老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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