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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滋事扰闹市 数罪并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5-14 15:35:39


    一男子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但与同伙辱骂、殴打他人、还公然抢夺民警摄像机,无故拦截过往车辆,致使交通要道堵塞一个多小时。近日,这名男子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两名同伙也因寻衅滋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名男子姓邵,系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人。2012年10月26日14时许,邵某与其他几名被告人袁某、刘某一块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黑色别克轿车沿会盟大道自东向西行至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西侧路口,与王某驾驶的白色面包车会车时险些相撞,邵某遂下车辱骂并殴打王某,面包车乘坐人郭某上前劝阻时,被告人袁某、刘某下车殴打郭某,后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到达现场,邵某、袁某、刘某拒不配合,漫骂并撕扯民警衣服,抢夺民警手中摄像机,并将一名民警的脸部抓伤,邵某还不顾民警劝阻冲至会盟大道中间,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致使交通堵塞。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8.39mg/100ml。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受害人王某、郭某和民警的伤情进行鉴定,发现王某头部及右侧肢体软组织损伤,郭某身体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范某面部软组织损伤,该三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损伤壹级)。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袁某、刘某酒后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造成公共道路秩序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法庭考虑到邵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法对邵某等人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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