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费某载着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陕州大道金昌立交桥西500米处南关村村口处绿化带缺口由南向北横行陕州大道时,与贺某驾驶的沿陕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南某、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费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贺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南某无责任。贺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三门峡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南某在三门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4天,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经鉴定,南某构成十级伤残。在与费某和贺某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费某、贺某和人寿财险三门峡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人寿财险三门峡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南某近4万元;二、扣除费某先期垫付的7千元,费某再赔付南某7千余元;三、扣除贺某先期垫付的1万余元,贺某再赔付南某3千余元。宣判后,南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计算过低;二次治疗费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应当一次性赔偿。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
二审法院受理后,承办此案的民三庭法官认真研究案情,综合各方面因素,认为调解的可能性很大,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明,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费某、贺某和人寿财险三门峡公司三方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件最终以上诉人撤回上诉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