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交通事故造成返聘退休职工受伤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16 10:52:17


    2012年1月7日,王某驾驶高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崤山路与上阳路交叉口西150米华为医药超市门前停放,开车门时,致骑自行车的李某倒地,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3天,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三门峡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某已支付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万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高某和平安财险三门峡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平安财险三门峡公司支付李某各项损失近4万元。二、王某支付李某鉴定费840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误工费应当按照因本次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一审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赔偿过低,营养费未将住院期间的43天计算在内,均应予以增加。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平安财险三门峡公司答辩称: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已退休,应依法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要求。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符合实际,并无不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原为陕县人民医院医生,2003年10月退休,2006年5月被灵宝市友好医院聘用,本次事故前工资及补贴每月3000元,日均100元。其因本次事故无法工作,灵宝市友好医院从2012年元月7日停发其工资,此有灵宝市友好医院出具的证明及该院2011年10、11、12三个月的工资表可以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上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李某退休后被灵宝市友好医院聘用,其误工损失实际存在,应予支持。李某从受伤之日至被定残前一日共计149天,按日均100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应为14900元,对此损失平安财险三门峡公司应予赔偿。一审根据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及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客观情况,酌定赔偿数额适当。营养费是为促使身体尽快康复而食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一审按照6个月计算符合实际,并无不当。李某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平安财险三门峡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二、王某支付李某鉴定费840元。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146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