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缅甸籍女子内地婚姻诈骗案,这是201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国人犯罪案件,因被告人艳某某懂晓中文,该院未为艳某某指定翻译人员,庭审进展顺利。
现年28岁的艳某某,1985年5月16日出生,景颇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缅甸联帮共和国木姐县勐古区蛮洋乡,住云南省芒市丙午街。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3月31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4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寄押于芒市人民政府看守所,4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三门峡市公安局管辖,艳某某押于陕县看守所,因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缺少确定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为由不予受理,5月9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将艳某某释放,后于2012年7月13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渑池法院提起公诉。
渑池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韩某(已判决)与被告人艳某某、赵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芒市预谋到河南行骗,约定先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钱财,生活两个月后再偷跑回芒市,韩某会分给每人12000元。到达渑池县后经王某、訾某(均已判决)从中联系,艳某某化名“麻陆”与被害人李某“结婚”,李某向韩某支付33000元“彩礼”,赵某化名“伊嘉欣”与高某“结婚”。二人在分别与李某、高某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按事先约定一起逃回芒市,韩某给艳某某22000元,艳某某分给赵某5500元。案发后艳某某退赔5000元给被害人。
庭审中,被告人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该院经合议后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