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资源,国家明文禁止捕杀一切野生动物,可渑池县一农民自制“电猫”非法猎兔以身试法。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至12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渑池县仰韶镇裴窑村苹果树地、冬青树地、麦地边,使用“电猫”非法狩猎6次,猎获野兔16只。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