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蟊贼”许某某和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8月27日各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分别于2011年6月5日和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可二人出狱后仍旧不务正业,不思进取,不知悔改,再次干起了扒窃的勾当。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许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8月10日上午和8月25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渑池县黄花金阳光超市内,由刘某某遮挡被害人视线,许某某实施盗窃,在该超市卖水果区域将刘某某和王某某的钱包盗走,两次共盗窃到现金460余元。同年9月7日上午,两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携带镊子窜至渑池县黄花金阳光超市内,寻找目标准备再次行窃时,被超市保安发现并报警。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二人当场抓获。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二次扒窃现金共460余元,一次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