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告官”的诉讼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市政府成为被告的却为数不多,在我市,市政府成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更是屈指可数。
5月7日,一起三门峡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在三门峡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为宋×民、宋×卫,被告方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渑池县人民政府、渑池县印刷厂(以下简称县印刷厂)、刘×红、刘×、刘×卫,除刘×卫外各方当事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此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县印刷厂与刘玉卫等五户村民争议的土地位于县印刷厂院内办公楼南侧与一里河村东组刘玉卫等五户村民宅基地北侧的交界处,是县印刷厂与刘玉卫等五户村民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的部分土地。地面部分的土地,1968年之前,由任家堆工程局驻渑办事处、渑池县县委党校、8255部队作为办公用地使用过,期间,渑池县财政局接管过这块土地,至今为县印刷厂管理使用。地下部分的土地,刘玉卫等五户村民以属其宅院的窑洞部分为由管理使用。县印刷厂与刘玉卫等五户村民因地面与地下交叉使用现争议的土地,存在崖上崖下之分。2003年、2004年,刘玉卫等五户村民以崖土不断脱落、影响住户生活为由,要求县印刷厂裱崖,当时印刷厂表态没钱不给裱崖。2006年6月上旬、2010年7月中旬、2012年3月上旬,刘玉卫等五户村民组织人员和机械在现争议的地块上进行挖土,损坏了县印刷厂的厕所和自来水水管,县印刷厂由此提出确权申请。县政府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三人印刷厂,第三人刘玉卫、刘军红、刘军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县政府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未认定争议地块的所有权性质。认定“争议地块的地面权属,从1968年至今一直由印刷厂管理使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决定撤销渑政行决字[2012]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宋保民、宋二卫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被确权主体资格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是否有效;土地使用权的划定是否以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前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程序违法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的争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