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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济私受刑罚 锒铛入狱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5-22 18:03:05


    身为县地税局局长的马某,不思怎样干好工作,却动起了钻国家政策空子的点子,多次贪污公款共计274.08万元,受贿20余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马某最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马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1994年以来先后任卢氏县地税局股长、纪检组长、三门峡市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义马市地税局局长、陕县地税局局长。

    1994在马某任三门峡卢氏地税局股长期间,利用本单位名义与当时的局长邹某、副局长侯某每人参与集资3000元、其单位职工每人集资1000元与自然人薛敏祥共同成立地灵公司开发钼矿产业,双方约定薛敏祥出资并占有60%的股份,卢氏县地税局以其能够取得采矿证照及外围协调等社会影响力占有40%股份。后由于效益一般,职工退资。1997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政企分离时,马某、邹某、侯某利用国家招商引资政策,以虚构农民身份采取虚假工商登记的方法,将40%的股份转移至三人名下。后薛敏祥去世,其子将钼矿转让,马某、邹某、侯某三人分的转让费400余万元,其中,除归还灵宝市地税局服务公司投资款50万元外,邹某分50余万元、侯某分30余万元,剩余270万元马某据为己有。另马某在担任三门峡义马市及陕县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行贿款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274.08万元,受贿现金20.4万元,购物券2.9万元,价值2371.6元手表一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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