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欠债种类层出不穷,讨债方式也招数颇多。可无论何种债务,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讨要,看这位渑池小青年,为讨所谓的赌债非法拘禁不惜触摸法律高压线悔之晚矣。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年4月2日凌晨1时许,李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秦某、张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以索要翟某某赌博时所欠赌债为由将翟某某从渑池县君悦之舟酒店强行带至渑池县夜巴黎旅馆二楼一房间内实施殴打,并轮流看管不让其外出,8时许李某伙同秦某、张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等人将翟某某带至渑池西村等地借钱,4月2日12时20分许,翟某某拨打110报警后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另查明,2012年10月15日秦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翟某某对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