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记得武侠片中多有这么一幕:“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可这一幕在现今我们生活中也多有演绎。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高速公路(扩建)项目部工地盗窃案,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9月底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窜至连霍高速公路(扩建)渑池县英豪镇西英豪村九标项目部工地,盗窃钢管、钢筋等物品,放在自家房顶上,后被查获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39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渑池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7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