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游玩为名先后两次拐骗渑池三名花季少女到郑州和深圳两地的KTV从事陪唱服务,甚至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三女孩从事色情服务,在一名女孩逃出魔掌报警后事情败露。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贾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刘某某(1998年3月17日出生、不满14周岁)、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两女孩带至郑州游玩后安排到郑州鑫辰KTV从事陪唱工作,使两女孩脱离监护人十余天。
2012年1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又以游玩为名,再次带刘某某、李某某以及另一女孩范某某(1998年5月14日出生、不满14周岁)到郑州游玩,后又将三女孩带至珠海游玩,几日后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三人在珠海市君豪酒店、洗浴中心准备从事色情服务。2012年2月4日,刘某某逃出并到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报警,贾某某得知刘某某报警后,安排范某某、李某某坐汽车回到渑池。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认为贾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女孩到达郑州、珠海后的活动均由同案“海涛”等人安排,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