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子债父偿 七旬老汉成被告,司法为民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5-28 10:56:43


  

                      

    日前,三门峡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理了一起继承债务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裴某某就儿子生前所欠债务与债权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999年5月22日,裴某某儿子裴小某等人在承建陕县西李村乡河洼村学校时分别欠杨某某水泥、铝合金款30000元,欠原告张甲楼板款13000元,欠原告张乙砖款7280元。裴小某分别向该三人出具了欠条和收据。2005年3月25日,裴小某与河洼村委结算时,欠款款尚未支付。因河洼村委没有与裴小某结清工程款,当日裴小某给河洼村委出具证明条一份,载明所欠款项,“同意大队支付、以收据为准”,并收回了所出具的欠条和收据。2006年8月20日晚,裴小某在巩义市被人故意伤害致死,其生前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保存在家中。之后裴小某父裴某某、母刘某某、子裴某某、裴某某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洼村委支付欠裴正堂的工程款,2009年6月3日,陕县人民法院做出(2009)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洼村委偿还父裴某某、刘某某、裴某某、裴某某等人工程款123295元。后三债权人分别诉至法院,以河洼村委未清偿裴小某所欠楼板款为由,要求四被告作为裴小某的继承人清偿。

    一审法院受理该三起案后,经审理判决裴某某等四人分别支付杨某某24000元,支付张甲9400元,支付张乙7280元,并由裴某某等四人承担该三起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

  宣判后,裴某某等四人不服,就该三起案件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纠正原审错判、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承办该三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经当事人同意后,对该三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将调解贯穿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等多种方法多管齐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146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