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提供赌资“放水”营利14.6万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9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雷某某(已行政处罚)、“三娃”(另案处理)先后十次到渑池县金玫瑰大酒店、渑池县城关镇一品堂茶社、渑池县文化宾馆、渑池县会盟大酒店、渑池县新文东区陈某某家中,在刘某、张某某组织的以扑克牌赌“三拱”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刘某、张某某、姜某某、上官某某、“五中”、陈某某等人提供赌资“放水”,共营利14.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到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4.6万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非法获利1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赃,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