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1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任某、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10月,被告人任某、赵某在渑池县洪阳镇石盆村辣椒地私设电网打野兔,但因夜间困乏,二人相继睡去,电网无人看守。受害人王某到辣椒地时被电网击中摔倒致伤,致其左臂及腰椎骨折。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追查,被告人赵某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任某对受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私设电网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案发后赵某有自首行为,且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减轻和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