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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亲朋好友闹派出所 妨碍执行公务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5-29 08:56:02


    母亲因案件被派出所正当传唤询问,其女儿得知后,纠集其亲朋好友多人到派出所阻挠执法民警办案。并谎称执法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体罚其母亲,伙同亲朋好友同执法民警进行吵闹、撕扯和殴打,致使民警无法执行公务并造成颈部及右上肢软组织挫伤。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尹某、李某和刘某四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罚金7000元、5000元、4000元和4000元。

    2012年5月21日11时许,渑池县仰韶镇兰沟村张某某洗煤厂发生故意伤害案,渑池县公安局仰韶派出所民警张某甲、高某某到达案发现场并传唤李某某到仰韶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的女儿)得知后,到派出所无理纠缠,并电话联系其表哥被告人李某,后李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尹某某等七人到派出所值班室,以李某某手受伤需去医院包扎为由欲强行带走李某某,民警张某甲上前阻止时,张某谎称“民警张某甲让李某某跪在地上签字”,随后张某伙同李某、刘某、尹某某等人对执法民警进行吵闹、撕扯和殴打,致使民警无法执行公务。公安局领导和巡警赶到后,传唤李某、刘某、尹某某三人到渑池县公安局接受询问,三人情绪激动,抗拒渑池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渑池县公安法医门诊部诊断,张某甲颈部及右上肢软组织挫伤。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尹某某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尹某某能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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