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树苗被拔掉到同村村民家问明情况,继而发生厮打,并打伤了其孩子的眼部。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以自家地里的树苗被人拔掉为由到同村村民张某某家问明情况,当得知树苗系张某某所拔后,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儿子张某甲到场后又与张某发生口角,遂引发张某与张某某、张某甲三人撕打,厮打过程中张某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头将张某甲眼部砸伤。同年5月25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甲左眼外伤致框内侧壁骨折,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与张某甲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均认识到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互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害人张某甲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