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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生抢中专生50元 主从犯各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3 09:57:30


    义马市煤技校两学生在到渑池找人玩时,一人犯抢劫意,另一人遂即迎合。随后将渑池职业中专一学生骗出学校,一人望风,一人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元二人分肥。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元。

    2012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从义煤技校到渑池找人玩,下午张某甲提出抢劫犯意,张某乙表示同意,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渑池县职业中专学生牛某某宿舍,谎称外面有人找将牛某某叫出校门,带至职业中专南金阳光超市西胡同内,持刀威胁牛某某,抢走其现金50元,张某乙蹲在胡同口望风,后张某甲分给张某乙20元。2012年11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将张某甲抓获,张某甲供述同案张某乙在义煤技校上学,同日渑池县公安局到学校将张某乙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二人已退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现金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时均系已满十七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赃,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辩护人关于张某甲、张某乙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张某乙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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