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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号驾车肇事 救助自首赔偿轻罚

  发布时间:2013-06-04 11:19:18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0月17日10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渑池县英黄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英新村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席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到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后又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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