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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6-04 22:02:14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对策

市法院  彭建国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在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部分法官对当事人“横眉冷对”。尤其是基层法院,对来访的当事人以“高人一等”、颐指气使的姿态对待。对当事人不明白、不知道的,不能耐心解释,而是敷衍了事,甚至挖苦讽刺、大声训斥,引起当事人对法院极为不满,造成当事人与法院的严重对立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严重不信任。这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2、程序违法,不依程序办案。司法人员长期受轻程序、重实体错误观念的影响,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违法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开庭自问自记、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不依法指定辩护人,有的案件应当公开审判却选择在看守所开庭审判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此意见很大,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侵犯当事人案件知情权。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业务认识不足等原因,应该向当事人公开的内容却没有向当事人公开,这就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持怀疑态度。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都不是很明确,进而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4、裁判不公,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事实认定不清,对定案证据审查不细,法律适用不准确,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不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5、司法腐败屡防不止,屡遏不止。现代社会是物欲横流、到处充满诱惑的社会。部分司法人员受拜金主义、权力至上错误观念的影响,为了一己之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乱作为或者不作为。这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权威,破坏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低的原因分析

1、部分执法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政法干警的根本使命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落后的执法观念。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还没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不文明执法等消极思想在特定的环境下就会表现出来,极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严重。从我国现行法院的内部管理来看,其行政化十分突出。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都形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系,这种行政等级管理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官阶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成为法官在法院中地位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由于权力配置的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造成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权全面走向地方化。因为“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行政等机关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员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正是由于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审判工作规律未得到充分的尊重的把握,使得当事人原本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目标彻底落空,无形中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3、部分法官业务素质低,办案质量不高。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由于文化基础薄弱、年龄断层等原因,部分执法人员不注重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与时俱进地学习新法律专业知识,仅凭经验办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观臆断,思维判断能力差,不能厘清法律关系,随意草率下结论做判决,这就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4、“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法院的案子越来越多,但法院的人员编制基本没有变化,再加之法院执法人员的年龄断层严重,法官“老龄化”,身体素质不断下降,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的办案压力大,部分案件长压不判,这就给当事人留下法院久拖不决、办案效率低下的印象,极大影响司法公信力。

5、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落实不到位。目的就是要依法办案,执法为民。为防止权力滥用,就要求司法机关内部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目前的现实是,司法机关内部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监督制度、惩处制度,但多数都流于形式,当发生权力滥用、司法腐败问题时,相关部门则是能压则压,能掩则掩。在外部监督中,由于司法信息公开少,监督渠道不畅通,使得司法监督落实不到位。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1、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价值理念。思想决定行动。一个人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就会有崇高的理想,为了理想,也会坚持不懈、矢志不渝、抵御各种诱惑。“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要履行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首要政治要务,第一位的就是要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民”是政法干警的根本使命。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公正”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公正”就是要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要加强对干警的廉洁从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使广大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决抵御各种诱惑,做到以廉为荣,廉洁执法、廉洁司法。

2、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内部与外部监督相互作用。根据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和法官的职业特点,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例如设立举报箱、开通网络监督网站等。在外部监督中,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媒体和群众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检察机关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提起抗诉,促使法院纠正错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大监督可以整体监督为主,通过对法院审判人员的提名与罢免、对审判工作的质询和视察进行监督。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可以扩大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鉴于我国法院法官素质的现状,目前在法院内部全部案件实行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因特网并非适宜。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逐步实行案件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法院宣传部门可以和媒体做好沟通,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让媒体对相关案件进行报道。同时,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如开通网上监督、电话监督等。真正使群众监督落实到位。

3、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一思想先行。对法官要经常进行思想教育,使正确的司法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在法官心中生根,要警钟长鸣,要先在思想上防腐。二关键是行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要不断更新法律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在实际办案中,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坚决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三制度是保障。要预防和遏制腐败,就是要建立相应的司法制度。如建立相关监督制度、惩戒制度、激励制度,激发法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创新法官培训模式,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一是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学习,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二是采取书面学习和网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现在网上学习方便快捷,不知不懂的法律知识要到网上查询,刻苦钻研。三是聘请经验丰富的上级法院法官进行授课,有针对性地对法官进行实务培训。四适时组织办案法官进行开庭观摩、裁判文书评查,进行案件评析座谈,相互交流办案心得,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办案能力。五是定期对法官业务知识进行考试。通过考试查找问题,以期以后有的放矢的学习和提高。

5、提升法官的道德水平。要把法律的神圣性、正义性充分体现出来,必须有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这就要求作为法律的主要实施者的法官具有较高水准的道德水平。一个法官的威望、一个法院的权威,往往来自于法官的理想和信念,表现于法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就要求法官应做到:一是司法态度要端正;二是注重司法礼仪的培养;三是认真学习司法接待语言。

6、坚持司法公开,取信于民。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始终坚持司法公开,倾听人民的声音。在司法公开中,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审判,公开监督的渠道,而且也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创新公开的方式。如法院可以和地方电视台联合开办电视栏目,将一些典型案件的审判全过程公开于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升法官的威信,增强法院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可以各地所创建的法院网,将审判的程序、裁判文书、司法文化等内容公布在专网上,方便群众诉讼,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这些举措会极大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贾建兵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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