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上诉案件卷宗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6-04 22:23:38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周期过长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一问题往往成为案件久拖不决和超审限的重要因素。这种现状与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以求实的态度,从全面贯彻实施“质量与效率”要求的高度,研究解决上诉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对我院2012年全年卷宗移送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此次调查以法院的立案环节作为切入点,以2012年全年上诉案件作为基本的分析依据,由此反映出我院上诉案件移送的一些基本情况。全年接收上诉文书200件,移送上诉案件215案,接收中院退回卷宗262件,移送上级法院调卷13案49册,接收上级法院退回调卷15案54册。

一、上诉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事上诉案件移送二审法院的周期,受到以下三个时间段情况的影响,当其中一个时段发生迟延时,必将造成整个移送周期的延长。

1、法律文书送达时间。据统计,审判庭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用时最短仅1天(即当庭宣判),用时最长的4个月零13天。大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均在5天内完成。

2、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卷宗材料的时间。据统计,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卷宗材料用时最短的是2天,最长的是4个月零15天。

3、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时间。一审法院(包括立案庭或审判庭)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材料的平均时间为5天,最长为10天。

综合此次民商事上诉案件移送时限的统计,从我院收到上诉状至卷宗移送中院的时间跨度平均为30天,最长为150天。

(二)制约上诉案件移送时限的因素及其成因

1、法律规定、制度要求不完善的制约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理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审理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未作具体规定;最高法院对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亦未作出细化规定,使得上诉案件移送期间形成真空,出现一审和二审程序“两头紧”、案件移送过程“中间松”的怪状,对具体移送环节缺少制度要求,没有考量指标,导致移送工作随意性增大。在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不完善,上诉案件移送和流转程序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操作程序上就很难保持其稳定性,在具体运作中往往就会表现为放松对效率的要求,造成诉讼迟延等。上诉案件在某一环节的时间迟延,势必影响到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和效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来看,这些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限之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限之内,属于法定审限之外的真空期,却严重地影响到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社会效果,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2、法律文书送达效率的制约因素。在上诉案件流转过程中,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环节繁多,其中有: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对裁判文书、“上诉须知”的送达;当事人上诉后,对上诉状、答辩状副本的送达;二审法院对催交上诉费或审批减缓免通知的送达,在多个上诉人同时上诉的案件中,对其中未交费的上诉人作出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进行送达等。对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除了能够直接送达的之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送达,实际所用的时间都无法确定。而一审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的过程,其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所需用的时间最快应不少于30天。这其中还不包括当事人躲避或拒收法律文书,及法院对有些特殊的上诉情形需要核查的时间,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则所需时间将更长。因此,法律文书送达问题,成为制约上诉案件移送效率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少不了送达。送达对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具有双重的作用: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合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法律文书上载明的期限参加各项诉讼活动,否则将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只有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后,才能依次启动其它相关的诉讼程序,否则可能会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和市场主体流转速度的加快,以及民事案件的迅猛增长,法院在法律文书送达上耗费着越来越多的人力、物力,“送达难”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审判工作开展和制约审判改革深化的瓶颈,也成为上诉案件移送周期长的重要因素。

二、针对制约卷宗移送时限原因的分析

(一)上诉状送达难导致案卷移送时间长的原因有:(1)因为案件上诉,被上诉一方有情绪拒签送达回证。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上诉人本身对判决结果有意见,不满意;二是上诉人故意提起上诉程序,拖延执行时间。这种情况以保险公司居多。在中院2012年10月10日关于案件移送工作的通报中,我院经落实被通报的4件未按期移送的案件中均是由于被上诉人拒收上诉状导致。(2)被上诉人是外地人,需邮寄送达。在此期间,其中一个或几个被上诉人地址变更,导致二次邮寄。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人数众多,居住地有在外省市,其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在外地。向被上诉人直接送达上诉状难,只能邮寄送达,其中地址有变将导致二次邮寄(3)被上诉人拒绝签收邮寄送达的上诉状,导致邮件被退回,最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从公告寄出到公告刊登,有时周期较长。主要原因是报社追求经济效益,优先刊登加急公告,造成普通公告刊登周期长。

通过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待送达回执及公告到期,周期较长。这是导致未能按期移送卷宗的最重要和最普遍原因。

(二)上诉人将上诉状直接邮寄我院,却迟迟不向中院缴纳上诉费。尽管我院在向其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已经同时向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但有的上诉人故意以不知如何缴纳上诉费为由,故意拖延时间,最终导致案件不能按期移送。

(三)个别办案人时间观念差,在收到上诉状后不能及时整卷,送达上诉状。受到有关人员催促后才行动。

三、改进卷宗移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和服判息诉工作,减少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正确看待上诉,主动配合法院工作。

(二)针对案件当事人的情况,灵活运用多种送达方式,如对当地当事人尽量采用留置送达等其他便宜送达方式。尽量缩短送达时间。

(三)关于上诉费用问题,在收到上诉状后,及时再次发出督促缴费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的后果,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希望中院能统一制作通知书或告知书发放上诉人,统一全市法院做法。

(四)对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案件,做好两级法院的沟通工作,对此类案件单独计算期限;不计入正常的移送卷宗期限数量。

(五)定期通报各部门案卷移送情况,引起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迟延移送。

责任编辑:贾建兵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847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