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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情况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3-06-04 22:25:08


一、义马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4名,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4名,占16.66%;31--40岁的13名,占54.16%;41--50岁的6名,占25%;50岁以上的1名,占4.2%。从性别看,男性13名,占54.16%,女性11名,占45.83%。从文化程度看,研究生1名,占4.2%;大学本科11名,占45.83%,大专12名,占50%,高中以下0名,占0%。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均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社会阅历并熟知社情民意和协调陪审的能力。他们来自不同的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较好的体现了来源的社会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情况的主要特点

从2012年1--10月义马法院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情况的数据分析得知,我院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呈以下特点:

(一)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

2012年1--10月,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205件,其中审理刑事案件35件,民事案件167件,行政案件3件。

(二)各类审结案件中,陪审员参加审理民事案件比例最大,参加刑事案件比例居第二位,参与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较少

2012年1---10月,义马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14件,陪审率达78.04%,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88件,陪审率达39.78%。

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有着与法官平等的权利,但是有的陪审员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庭审中和表决时没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们的意见不是很明确,一味地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上,不少陪审员在思想上就有种应付差事的想法,往往是在法官提出意见后予以附合,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陪审员在审判中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

 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大部分还是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对于陪审员这样一个特殊的审判群体,法院对其的管理也是大伤脑筋。因为陪审员毕竟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外,还都有着其他的身份,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活动范围,所以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简单的采用法官的管理方式。另外法院对他们的行为的介入程度也不好把握,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这也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各行其道,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景象。各地在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上就不统一,更何况在诸如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其具体的做法更是千姿百态。

    (三)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偏差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只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也使得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监督无法真正进行。我们都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所以为了在实践中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应立法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在制度上弥补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缺失。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重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意见

要正确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价值所在,准确把握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有效实现法官与陪审员间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对人民陪审员发表的独立性意见,在案卷中要完整的记录详实。当人民陪审员的合议意见未得到采纳时,审判长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其说明做出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或者通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方式,邀请陪审员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并讨论其意见。

    (二)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法院要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制度,完善陪审员考核、奖惩、辞退、任免机制,设立陪审员工作档案;要加大陪审员审判业务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培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以更好的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积极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让陪审员安心参加审判活动。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和年终考核工作

   为了使考核工作有据可依,人民陪审员每年应对自己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也可以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相关审判庭应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工作的表现写出评议意见,连同人民陪审员的书面总结及有关裁判文书,报送陪审员管理部门备案。年终时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每位人民陪审员工作表现做出鉴定。

责任编辑:贾建兵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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