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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祝晓东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6-04 22:43:09


关键词 

刑事 民事 先刑后民 不当得利 职务侵占

裁判要点

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确定经济纠纷是否继续审理,首先应分析经济纠纷与所涉嫌的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然后再看能否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如果不能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祝晓东

三门峡市卢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祝晓东原系原告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被告认为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占有公司货款65121.92元和擅自调拨客户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并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审查后认为祝晓东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并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原告百事可乐公司就被告祝晓东拖欠货款,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卢氏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祝晓东归还货款65121.92元及逾期利息、赔偿损失58442.5元。

另查明,祝晓东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退回补充侦查,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卢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院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三民四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在刑事案件终结前,饮料百事可乐有限责任公司就民事欠款事项向一审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注 解

随着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不断推进,以保护公权利为核心的刑法和以维护私权利为核心的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从立法角度讲,先刑后民的观念正在经历由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的转变,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逐步缩小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变得更加谨慎和严格,甚至出现办案法官不敢适用先刑后民的极端个案。

1.先刑后民原则的程序价值。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其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犯罪,可以做到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

2.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前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该条规定明确了当民事案件的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当然也包括其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该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换而言之,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前提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3.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方法。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确定经济纠纷是否继续审理,首先应分析经济纠纷与所涉嫌的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然后再看能否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如果不能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就本案而言,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的关联性。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和祝晓东既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是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个案件中的主体完全重合。二是事实的关联性。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祝晓东不当得利纠纷的主要证据是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对祝晓东的立案决定书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关于货款纠纷的终审判决书,而且该判决书亦是被告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公安分局申请刑事立案的报案材料,据此可知此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事实相同,具有不可分割的同一性;三是法律关系的同一性。所谓法律关系的同一性是指依据刑事法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同一性。具体来说本案的同一性表现为三个方面:①主体方面,要求被告祝晓东既是刑事责任承担人又是民事责任承担人。②客体方面,归还货款65121.92元及逾期利息、赔偿损失58442.5元既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又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③内容方面,本案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被告祝晓东既违反了刑事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又违反了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综上分析,本案案情完全符合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条件,法院理应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责任编辑:贾建兵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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