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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坎愣与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6-04 22:53:08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裁判要点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即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8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赵坎愣

被告: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大麻沟排水隧洞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宏军。承包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不得转包等大包形式。2011年11月18日,原告丈夫翟社华经人介绍到刘宏军承包的隧洞干出渣活儿,双方约定距洞口二十米以内一个班为140元,距洞口二十米以外一个班为170元。一个班是指炮放完后将渣出完。有渣找人出渣,无渣回家休息。报酬由刘宏军支付。2011年12月2日下午,翟社华在干活时被渣石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2月9日,刘宏军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站东达成赔偿协议,刘宏军赔偿原告方现金共49万元,已履行10万元,余款39万元按协议已交付焦村派出所所长杨民强处。2012年4月20日,原告向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翟社华与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月28日,仲裁委员会裁定翟社华与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矿产品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业。

裁判结果

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12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丈夫翟社华与被告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赵坎愣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三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业,其将不属于其主营业务的隧洞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宏军,而刘宏军以自己的名义临时雇佣翟社华,翟社华受刘宏军指使,报酬由刘宏军支付。被上诉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约束翟社华,也并未对翟社华进行劳动管理或委托他人对翟社华进行劳动管理,翟社华的出渣工作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劳动报酬也不从被上诉人处领取,故翟社华与刘宏军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与被上诉人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8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依法判决:原告丈夫翟社华与被告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赵坎愣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 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与原发包企业是否形成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1、要准确理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意在防范建筑施工企业将自己承建的工程或者矿山企业将自己主要经营业务内的开采、加工环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导致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参与这些高风险的活动,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应有保护,其禁止的是企业将自身的主营业务分包,而非任何行为都禁止分包,如果违反该本意做扩大的理解,则可能导致一个企业将类似厂区道路维修、花卉盆景护理、保洁等工作对外承包,也将面临用工责任的风险。具体来讲,该规定涉及的两类主体,工程发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权发包才是针对矿山企业的,工程后加注的“业务”就是为了说明所谓的“工程”,是指属于企业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工程建设,矿山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开采、加工。具体到本案,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业,其将不属于其主营业务的隧洞工程承包给了自然人刘宏军。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刘宏军以自己的名义临时雇佣翟社华,翟社华受刘宏军指使,报酬由刘宏军支付。被上诉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约束翟社华,也并未对翟社华进行劳动管理或委托他人对翟社华进行劳动管理,翟社华的出渣工作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劳动报酬也不从被上诉人处领取,故翟社华与刘宏军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与被上诉人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贾建兵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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