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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第四期疑案争鸣选送稿件

  发布时间:2013-06-04 23:02:29


争鸣案例:

公司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委托代理人?

李某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贺某系铝业公司职工,在铝业公司股份转让时,曾出资100万元,铝业公司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1年10月,贺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贺某的股东身份,并要求铝业公司在30日内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出具了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李某以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某律师代表铝业公司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有李某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关于贺某是否实际出资,公司会计与律师意见不一致。

对于如何确定本案适格的委托代理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本案例由荥阳市法院禹爽、吴边提供、编写。为研讨、争鸣之需,本栏目对案情进行了整理和提炼,广大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争鸣观点:公司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委托代理人?欢迎广大读者围绕案情和分歧意见展开讨论,字数限制在500字以内,截稿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

观点一: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

三门峡中院 王建锋

公司会计是适格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如下

1.公司作为拟制法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但如何行使代表权则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时,必须向法院提交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授权委托书。

2.公章作为公司行对外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是受委托人证明其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在无否定性证据情况下,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但本案中出现了公司法定代理人和公章分离的情形,并且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委托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时,李某作自然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其通过个人签名的形式进行委托的行为,不能必然得出其是否代表公司意志。

3.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都会向法院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司委托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并提供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因此,会计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适格的。(490字)

三门峡中院 白彦安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志,也是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公章是判断法人民事活动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

相反,在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本案中李某虽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其签字不能完全代表某铝业公司的意志,故只有其签字而无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是无效的。

综上,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本案中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497字)

三门峡中院  辛喜艳

在本案中,贺某作为原告是适格的主体,而且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有变更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公司都需要做的。如果不备案,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有权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但是在本案中李某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依照本案实际情况可以推断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值得商榷。

对于本案争鸣的观点,本人认为,应该以实际控制公司的公章管理人意志为主。即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394字)

三门峡中院  刘冰 

1.公司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被告铝业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但是已经加盖公司公章,符合法律对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该授权委托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中,不存在盗用、借用公司公章等公司管理不善的行为,不存在因遭受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等非难,不存在或因重大误解,或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势而加盖公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影响委托行为效力的其他行为。铝业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铝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公司会计的意见应视为铝业公司的意见。

3.本案中,李某虽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就是说李某并没有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李某所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又与铝业公司所委托的公司会计的意见不一致,不能认为该委托行为系铝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公司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455字)

  

三门峡中院  王保奇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对外履行职责只能在法律或章程范围内活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所有活动都代表公司。

其次,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力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公章代表公司,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因此法律确认仅有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加盖公章的文件对外代表公司行为。

最后,在通常情况下,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的公章,文件的效力受到质疑。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肯定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在审判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加盖公章的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则不能,所以,公章的效力优于法定代表人签字。(492字)

三门峡中院  曾庆旭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因为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所以法律确认在仅有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文件的有效性。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由此可见,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

    相反,在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总之,公章可使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具备此效力,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371字)

陕县法院 尚东娜 

公司委托的会计方是适格的代理人。

理由如下: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即可代表公司意志。在法人授权的委托书中,单位的公章是必须加盖的,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签字,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单位签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法证实是代表公司等法人组织的职务行为。故本案中仅有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律师委托合同不能体现出公司的真实意思。(217字)

观点二: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

卢氏法院 刘仕方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理由有三。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李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李某是依法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他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显而易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其委托的律师代为诉讼,律师是当然的适格代理人。其次,代理诉讼的实质要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委托书,而不是加盖公司公章的具有形式要件而无实质要件的诉讼委托书,公司公章只能证明公司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委托书的出具者,特别是本案法定代表人“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所以委托公司会计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律效力。其三,本案还有其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两个诉讼代理人“公司会计与律师意见不一致”,关键是公司会计只能作为诉讼中的证人出庭,证实原告贺某是否出资,绝不能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而影响本案的诉讼公正性。综上所诉,第二种意见是最合情合理合法的。(442字)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何敏芬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公司的有效代表行为。李某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李某虽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但是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法定的。李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3、李某是在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由此可见,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某铝业公司向人民法院进行应诉。

二、会计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效民事行为。公章是公司的身份、资格、权利的象征,是公司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本案中会计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会计的无权代理行为并未追认,故会计作为代理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授权委托书是有效的,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 (480字)

三门峡中院 孙凤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而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追认。本案中,公司会计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会计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是否得到法定代表人的追认,案中并未明确,此时法院可向法定代表人行使释明权,若法定代表人不做追认表示,则公司会计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497字)

陕县法院 王中英

律师为适格的委托代理人,理由如下:

1.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2.体现在《公司法》中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是法定的、唯一的,其代表公司诉讼就是公司本身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即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权利属于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畴。

3.本案中,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委托而产生。正常状态下,公司的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执掌,办理公司一切法律事务,需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授权,包括加盖公司公章等。本案中,公司会计作为参加诉讼时,没有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授权委托,无法证实是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加盖的公章行为也是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同意的滥用行为。所以,本案的适格委托代理人是法定代表人李某书面授权委托的律师。(607字)

责任编辑:贾建兵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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