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研,基层法院隐性超审限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些刑事案件案情疑难、复杂,需要向有关部门请示或者退回检察院补充材料,这类案件扣除审限较多。
二是个别民事案件存在审理早、立案晚的情况。
三是一些案件临近审限,裁判文书尚在审批中,但办案人员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先予以报结后才出裁判文书和送达。
四是个别案件临近审限,承办法官动员当事人撤诉后重新起诉。
五是民事案件中案情复杂,需要鉴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躲避法院传唤,需要公告送达。
六是案件集中提请审委会讨论,集中出裁判文书,导致案件送达任务重,送达周期较长。
七是存在极个别流程管理系统之外的体外循环案件。
八是执行类案件存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实际仍继续执行的情况。
应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一是明确法律规定,将属于“案情复杂”、“特殊情况”明确规定出事由,从源头上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细化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每个节点,明确每个环节的流程期限。
三是完善排期开庭和审限预警制度。
四是均衡结案,严格案件报结制度。报结案件须附裁判文书和送达回证。
五是严格卷宗归档制度。当月所结案件,除上诉的卷宗交立案庭外,其余案件当月必须归档,杜绝送达文书时间长的现象。
六是加强审限扣除、延期审批管理,落实扣除、延长审批程序的监督措施。
七是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法官责任心。实行业绩量化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业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