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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安全强钻井 致死孩童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05-20 15:50:11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19日,我院审结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被告人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渑池县陈村乡一心新村为村民打井时,因其不严格按照劳动规程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钻井过程中致井架倒塌将一名女童砸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损失。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进行钻井作业,在没有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防护的同时,强行作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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