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规范审判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一、立案
1、严把立案关,把立案变更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2、立案庭不再进行诉讼及诉前保全,保全一律由审判业务庭室行使。
3、诉讼费减、缓、免一律由立案庭或承办庭室呈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并附能够证明当事人具备减、缓、免条件的有关证明。
4、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立案,立案庭应与主管民商事、行政审判院领导沟通后方可立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行政庭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庭审查后认为应准予强制执行的,下发强制执行裁定后交立案庭立执行案件,转执行局强制执行。
二、审判流程管理
1、立案庭在立案后一日内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于立案后当日将案件移交业务庭,业务庭一日内将案件分到承办人。民商事、行政二审、刑事一审案件应在十五日内开庭,民商事一审及审判监督案件应在三十五日内开庭,庭后应在三日内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提倡当庭合议,合议时书记员必须在场记录。
2、承办法官合议后,应在二日内向庭长汇报,向庭长汇报后二日内向主管院长汇报,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应于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撰写审理报告,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二日内报审管办。承办人应自案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撰写,庭长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审核完毕,主管院长也应于收到后二日内签发完毕。定稿后承办人应于二日内打印正式稿,三日内交邮或送达。
3、严格审限管理。法定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算,到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截止。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法定(正常)审限不包括因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申请批准延长的审限,因各种原因批准延长的审限,不在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之内,如无审批手续则严格追究责任。
4、严格审限审批。减少或杜绝没有法定理由延长审限审批案件的数量。延长审限必须有主管院长的书面签字复印后报审管办,否则视为超审限。对按照审限管理规定审限届满又未能提供主管院长签字延期的案件,按超审限对待,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5、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应及时查看、录入、管理案件信息,审管办对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审委会
1、拟提交审委会研究案件应有主管院长书面签字,并及时向审管办报送审理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审管办安排审委会自材料提交之日一般不超过15日。
2、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对合议庭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主管院长对复议后的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提交审委会。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大刑事案件、审监庭拟发回、改判案件、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应提审、指令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案件除外)或本院提起再审案件,应提交审委会。
4、院长、主管院长认为复杂疑难及重大影响案件,可提交审委会。
四、结案
以送达为结案标准,案件报结时必须输入裁判文书,信息录入完整。结案权限在管理系统上收归审管办,统一扎口结案,承办人持结案证明到审管办审核登记,审管办应在接到申请后二日内审核办理。承办人不得自行在网上报结案。
五、评查、归档
各类案件审(执)结后,承办法官应在两个月内将送达回证入卷装订。对2012年后办结案件卷宗、文书以庭室为单位进行自查,按比例评查出优秀及瑕疵卷宗、文书,庭长、主管院长签字后交审管办组织集中评查,评查合格后卷宗方可归档。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自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