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根据诉讼法与流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经中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1、对统一纳入中院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案件,按照以计算机随机分案为主,审判执行部门个别调整的原则统一分配。
2、计算机分案根据全院统一确定的各部门的地域管辖和职能分工,由计算机按照设定程序,结合法官的未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承办法官。
3、各业务部门应确定相对固定的办案人员,书面报送立案部门输入分案系统,同时书面报送审管办备案。立案部门、网络技术部门在分案系统上进行相应调整。
4、庭长及有审判职称的内勤采取每季度首月打开权限由计算机分案,其它时间关闭权限不对庭长及内勤分案。
5、各业务部门自收到案件2日内,通过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电脑随机分案预排的承办法官予以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
6、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承办人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变更承办法官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部门印章,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审管办核准登记盖章后,书面通知立案部门通过分案系统进行变更: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法官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2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与案件有关联关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7、执行局没有审判职称的执行员可以办理普通执行案件,但不能办理执行异议等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案件,在系统设置上分类分案。
8、每月量化会上公布各部门更换承办法官情况,年底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9、各基层法院参照中院办法实行计算机随机分案,对变更承办人情况每月汇总一次由各院审管办报送报表时报中院审管办,中院每月质效评估通报各基层法院更换承办法官总体情况,年底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10、两级法院立案庭、审管办及各业务部门均要建立变更承办法官审批台账,以便核查。
11、未尽事宜由审管办、立案庭、行管处共同协商解决。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