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及显性、隐性超审限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法院形象,经中院党组研究,制定本规定:
1、案件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如显示为红色(补录权限已关闭,无法修改),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把非正常审限(包括延长、中止、中断、扣除审限)及平均审理时间作为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在每月通报中予以体现。
3、案件如有法定事由,确需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审限,应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核后报请院长签字审批,实行书面及网上双审批后报审管办备案。基层法院也要由院长签字审批,以解决扣除延长审限随意现象。
4、对非正常审限案件,中院随时进行抽查,将实体卷宗与流程信息进行核对,并定期予以通报,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