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管理 -> 规章制度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5 18:12:51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及显性、隐性超审限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法院形象,经中院党组研究,制定本规定:

    1、案件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如显示为红色(补录权限已关闭,无法修改),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把非正常审限(包括延长、中止、中断、扣除审限)及平均审理时间作为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在每月通报中予以体现。

    3、案件如有法定事由,确需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审限,应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核后报请院长签字审批,实行书面及网上双审批后报审管办备案。基层法院也要由院长签字审批,以解决扣除延长审限随意现象。

    4、对非正常审限案件,中院随时进行抽查,将实体卷宗与流程信息进行核对,并定期予以通报,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bgs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83201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